信访责任惩治制度实施细则/信访制度
为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做好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不推不拖,认真化解各类矛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市、县关于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东升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接待和处理群众上访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落实到人头,做到包案领导、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人肩上有任务,个个身上有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包案领导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同时该单位被列为下年度县重点管理单位
(1)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上访被上级部门登记(以下同),出现一次集体进京上访的;
(2)出现二次进京非正常访的;
(3)出现1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
(4)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省集体异常访的;
(5) 出现15人以上赴市集体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包案领导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就地降职
(1) 出现二次进京访的;
(2)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
(3)出现10人以上赴市集体访的;
(4)出现赴省集体重复访的;
(5)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市集体异常访的;
(6)被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1) 出现赴省非正常上访一次的;
(2)出现赴省重复访的;
(3)出现两次赴省上访的;
(4)出现越级赴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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