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体制改革(上).doc论检察体制改革(上)
内容提要: 检察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针对当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惩治腐败不力、司法不公、人权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促进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系统地提出并论证了检察体制改革的思路、方案和设想。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现行检察制度的存在基础
,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建国以来历次修改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过程看,现行检察制度的确立,充分贯彻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和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应当说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比较坚实的。[1]列宁从建立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和需要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法律监督的思想观点[2],这是人类文明史中关于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发展。我们党的三代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都先后从中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高度,强调党和政府的权力要接受监督。可以说,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到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思想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是适应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任何政治体制都必须有一定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而这种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也必须与国家的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相适应。资本主义国家除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监督制约和争斗外,在国家机构设置上实行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制衡,这是与其资本主义性质和实行多党制相适应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中,在人大之下除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外,有必要设立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维护法制统一的国家检察机关,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权、审判权等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重要特色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别于三权分立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
,是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
“砸烂”,检察制度在宪法上被取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和国家实现了拨乱反正“,鉴于同违法乱纪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3],重新恢复设置了检察机关,1982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地位。二十多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政法工作,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检察工作的实践说明,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
,是适应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内在品质和价值追求,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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