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
(供参考)
单位名称:
合同期限: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名称:
经济性质: 女职工人数:
单位法定代表人: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代表人数: 女职工代表人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单位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单位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五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提升技能、创新创优,积极推动企业经济发展。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六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八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单位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应有女代表。
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条单位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单位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四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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