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书
**市**区交警大队:我儿子**(份证号码:****)于**年4月13日20时下班乘坐同事**驾驶的摩托车途中自西往东路经**路18号前路段时,被一辆由不明身份人驾驶的不明号牌三轮车碰撞,造成我儿受伤,事故发生后,不明身份人驾车逃逸,同行的同事马上向120求救后送医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右腿从膝盖上方截肢,现已成了独腿残废人。经我方申请后,贵队于**年**月**日作出了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儿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当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与本事故有明显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不明身份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贵队多方侦查,但至今尚未查获不明身份人。我儿从**年4月14日至**年5月14日在**医院接受抢救治疗,总共花费了医疗费26159.14元,另因日常生活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又花费了假肢费36710.00元,共计62869.14元。由于事故责任人(不明身份人)肇事后逃逸,贵队至今尚未查获肇事者,以上费用全部由我们家庭自行承当。我们夫妻都是来**的打工者,经济收入微薄,两个小孩都还未成年,**是长子,小儿子才12岁,家乡还有高龄父母需要由我们扶养,家庭经济本来就非常困难。这次所有的费用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家庭现在负债累累。而且从**遭受此次交通事故伤害后,为了护理、看护照顾**,我们夫妻根本没有办法正常工作,目前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整个家庭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是《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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