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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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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1).doc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1)
据我国官方报道,自2001年以来,我均每天为300人以上。这个数目是触目惊心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该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问题,理论界的探讨从来没有停止过。在上述《解释》出台后,针对《解释》的或褒或贬的评论,一时间更是热闹非凡。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不在于加入此种讨论,而在于思考围绕着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展开的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因为笔者发现,不解决这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围绕着交通肇事罪的适用的讨论不会有令人满意的结果。
一、国外围绕交通事故处理展开的过失理论的演变以及我国关于过失的主张
什么是过失?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关于过失的理论,先后出现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及超新过失论。
旧过失论,也叫传统过失论,认为过失的实体内容是,如果注意的话,就能预见犯罪结果,而且能够回避该结果的发生。[1](P148)旧过失论的特点是重视结果预见义务,认为由于不注意而没能预见结果是过失的本质。[2](P232)但是,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旧过失论可能过于扩大过失犯的处罚范围。特别是在交通犯罪场合,根据旧过失论,只要存在结果与因果关系,认定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就要受处罚。但是,由于交通工具本身的危险性,任何人只要驾驶机动车,应该说就存在着预见发生某种事故的可能性。这样,旧过失论就接近于结果责任。但是,高速交通工具对于现代文明社会来说,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以旧过失论追究驾驶者的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无异于只得取消高速运输工具,这显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旧过失论的基础上出现了新过失论。
即使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如果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就不成立过失犯。这样,注意义务的中心,就由结果预见义务移向结果回避义务;而且,将结果回避义务作为客观的行为基准而设定成客观的注意义务,使之成为违法要素。这种以结果回避义务为中心的过失论,就是新过失论。[3](P233)根据新过失论,过失行为是指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某种回避措施。与新过失论紧密联系的是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信赖原则以及危险分配原则,下面作一简单介绍。
随着高速交通工具的发展,矿山、工厂、土木建筑以及科学实验等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危险行为明显增多。但这些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对社会的发展又是具有有用性和必要性的。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也应认为是合法的。这就是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既然日常生活中存在必要的危险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就不能否认有预见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对此都以过失犯论处是不妥当的。这就给批判以结果预见为中心的旧过失论奠定了基础。新过失论旨在重视对社会有用的行为,限定处罚过失的范围。从防止危险的角度来看,并不要求履行100分的结果回避义务,只要求采取60分的回避措施。因为,如果要求驾驶者过度地采取回避危害结果的措施,就会造成交通堵塞,反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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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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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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