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预警管理规定》
专项培训教案
XXXX队
教学时间:
教学课题:《防突规章制度》
教学地点:队会议室
教学主持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对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防治突出(以下简称防突)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和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突工作体系,突出矿井应当健全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未经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
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技术体系。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分析、查找突出的原因,并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突出矿井的防突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等。只有达到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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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题:《防突规章制度》
教学地点:队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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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及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以及有突出煤层的煤田内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矿井延深和开拓新采区(盘区)。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矿井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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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四位一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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