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办法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了将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减轻动物防疫、屠宰检疫环节的压力,最大限度减少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有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畜牧兽医管理局主管全县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三、动物产地检疫限定在我县境内的区域间和乡镇间开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聘用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组、养殖场的相关人员作为助检员、协检员,协助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四、委托动物产地助检、协检人员必须签订委托责任书,相关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
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以在区域间设立报检中心,在乡镇间设立报检点为主,有条件的可在养殖村组设立报检处,没有条件的设立村、组、场报检协检员,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及相关人员电话和地址及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六、检疫申报: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出售、运输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产地检疫报检中心和报检点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六)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七)由外县外省调入我县动物或动物产品必须持有效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查证验物和抽检。证明过期、证物不符或抽检发现问题的,实施重检,检出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一律进行隔离或无害化处理。
(八)申报检疫采取申报单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七、检疫与出证: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检疫人员和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一)动物:
1、本辖区未划定为疫区、疫点。
2、临床检查健康,食欲、静态、体温、体表、精神等均正常。
3、持有有效免疫证明或免疫档案,猪、牛、羊佩带有合格动物标识。
4、检疫未发现规定的动物传染病。猪未发现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牛未发现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羊未发现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羊和山痘、小反刍兽疫、炭疽。;家禽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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