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犯罪本质论与犯罪构成论
主讲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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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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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权利侵害说
费尔巴哈提出,犯罪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观点二:法益侵害说
德国刑法学家毕恩鲍姆提出,犯罪的实质不是侵犯权利,而是对国家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招致危险。后被德国的李斯特和罗克辛、日本的牧野英一等所主张。
一、犯罪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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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义务违反说
德国刑法学者谢夫斯坦提出,犯罪的实质不是对法益的侵害,而是对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包括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人伦的义务。
观点四:规范违反说
主要由宾丁、雅克布斯所提倡,这一观点认为犯罪是对法规范或法秩序的违反,而法规范的实质是社会伦理规范。日本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也坚持这一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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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说:
即把犯罪定位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的行为。
我国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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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论体系
德日国家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英美国家的双层犯罪论体系
中国和前苏联的四要件论
类型
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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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第三讲 犯罪本质与犯罪论体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