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计划执法进度,圆满完成局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支队本着合理、自愿的原则,采取私车公用补贴的办法,对支队私车公用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所称私车公用是指支队人员自愿将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经支队领导同意并签订协议。
二、综合办公室对私车公用车辆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公用车辆应手续完备,安全性能良好,其一切交通规费车辆保险费及车辆维护费均由车辆所有人负担。
三、私车公用期间车辆所有人应保证日常公务用车需求及特殊情况下的车辆调配使用,如未能保证应说明理由。车辆使用原则上由所有人使用。
四、驾驶私有车辆办理公务时,由综合办公室登记派车。否则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费用支付及计算标准。
1、私车公用期间过路过桥费实报实销。
2、。
3、里程计算,市内单位平均按一个单位往返60公里计,县市区平均按每个单位160公里计。
4、费用按月结算。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支队
2011年6月30日
私车公用协议书
甲方:(衡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支队)
乙方:(车辆所有人)
甲方因工作需要,本着合理自愿的原则,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按实际用车情况每月结算用车费用。
二、车辆基本情况。
1、牌号
2、交通规费交纳情况
3、车辆安全状况
三、用车费用。包括停车费、路桥费及用车里贴。
四、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和肇事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五、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提供驾照、行使证、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并处在有效期内。
六、私车公用期间,乙方车辆应服从甲方的调度管理,遵守甲方车辆管理等制度;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七、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八、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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