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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社】陈少文老师微博解读新刑诉法
注:正文中蓝色部分文字代表旧法,红色部分文字代表新法。
【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
原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变化:
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
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解读:
1、96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考察方式:
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如外国人约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刑诉解读2-回避】
原法第31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新法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变化:
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考察方式:
回避近年来往往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但难度很大,每个选项涉及一个回避的知识点。今年仍会如此,并且重点考察回避申请和复议主体的范围。例:被告人张某19岁,其父亲由于是近亲属而非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刑诉解读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原法第33条1款:“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法第33条1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变化:
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帮助者改为辩护人。
解读:
之前,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被承认,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辩护活动无从谈起,身份极为尴尬,此次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辩护人,为扩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扫清了立法上的障碍。另,第一次讯问可聘请辩护律师,也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埋下了伏笔。
考察方式:
会就有关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的说法进行正误判断,如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间起点是第一次讯问后(错误,应为第一次讯问),侦查阶段,非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错误,只有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
【刑诉解读4-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原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按照此规定,旧法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新法第33条增加第3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变化: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
解读:
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往往无法行使,因此,常常由其家属代为委托,然后得到被告人同意和确认即可,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近亲属的委托权,此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察方式:
仅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需要注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才有委托权,其他情况仍然不可独立委托。
【刑诉解读5-指定辩护】
原规定:《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新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变化:
1、将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扩展到了无期徒刑;
2、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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