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促进全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级类型有: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核销。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预警制度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辩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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