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并对派出机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附属绿化和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查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由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备注栏说明完成情况。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置、外形、色彩及附属绿化工程等不符合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未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 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本规定第七条备齐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
(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竣工规划核实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将报核材料送达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规划监管科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的图纸及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进行全面比较、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及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勘察,按照本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录表》。
(三)核发: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将核实情况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领取;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书面告知理由,并及时转入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按有关法律、规章予以处理。属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第七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此表格可在九江建设网上下载)
(二)由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经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文本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复印件(未注明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说明函),经批准的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图(注明“与市规划局批准施工图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原件;如有违法建设情况,需提供处罚凭证;分期项目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分期实施批复函;
(三)由国土部门年检及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五)由市园林局批准的绿化设计平面图及施工图;
(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放线定位图和测量成果表。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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