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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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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9日发布,199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内林地(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地)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 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制止乱占滥用和毁林开荒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做好林地的管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
(三)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工作。
(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争议,检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
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含国营农场、部队和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林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的林地,属于全民所有;其他林地,包括依法划给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八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颁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竖立界桩、界标。擅自移动界桩、界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承担恢复费用。
第九条林地的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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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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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