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校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经校研究生部同意,可暂不予注册,报学校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当事人须在收到学校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向校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与下一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报到时已怀孕的女研究生,暂缓注册,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新生如因其它特殊情况暂不能入学的,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部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后不报到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在短期内不能治愈者;
3、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刑事问题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行为;
4、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期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时返校注册。其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须按学校规定缴费,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并凭困难证明到研究生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研究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凭证明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遵守考试纪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考核成绩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其中公共学位课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其他环节,考核的形式不限。考试成绩一般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查成绩可按优、良、中、及格及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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