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
收费
性质
资金用途
备注
一
水资源费
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上交财政、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管理与保护等事项的开支
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县城以下的城镇(工矿区)自来水公司(厂)取水按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标准计收;
2、,没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标准的3倍计收;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50%计征。
4、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自行取水的(地表水150m3/月·户以内,地下水80m3/月·户以内);
(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不包括综合利用的部分);
(4)预防或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
5、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省统筹使用。
1
地表水
(1)工业取水
每立方米
(2)生活取水
每立方米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每立方米
(4)水力发电取水
每千瓦小时
(5)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
每千瓦小时
2
地下水
(1)城市规划区内取水
①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每立方米
②其他取水
每立方米
(2)非城市规划区取水
每立方米
二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损坏原地貌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上交财政用于水土保
持建设与管理支出
上缴比例:
1、县(市、区)收取的上交省10%,上交市州10%;
2、市州收取的上交省10%;
下列情况不收费:
1、未损坏原地貌的;
2、已完成“三通一平”土地的开发项目;
3、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扩建部分除外)。
1
损坏原地貌的
每立方米
2
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按恢复同等规
模标准工程的
现行造价计收
损坏水土保持工程、监测、科研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1、按技术要求自行恢复的不收费;
2、对现行造价有争议的,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
机构进行认证。
三
水土流失防治费
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上交财政,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的费用支出
1、有《水土保持方案》但无力自行治理和无《水土保持方案》的按本表收费标准收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2、下列情况不收费:
(1)按《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并达到要求的;
(2)已完成“三通一平”土地的开发项目;
(3)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扩建部分除外);
(4)对农民免收。
3、对同时存在几种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一种情形最高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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