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风建设自查自纠报告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有法律才有秩序,有秩序才能长治久安。
在古代,有“罪不加于尊”之说,法律对统治者来说是统治工具,对劳苦大众来说,就是枷锁,如此一来,争取自由的斗争此伏彼起,正是这样,才推动社会法制不断进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得到逐步完善,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应民主政治的需要,产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可见,律师这个职业的社会责任有多大。
在今天,律师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一支队伍,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力量,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在我们的执业生涯中,遇到种种阻挠、误解、困难,律师所起的作用没有如想象中的那么大,但我仍然坚信,在未来社会,律师将成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中坚力量。
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确实出现了一些败坏律师形象的律师,为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纯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队伍,提高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整体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十分重视律师队伍集中整顿工作,尤其强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自查自纠的重要性。通过参加黔西南州司法局组织的科学发展观学习、黔西南州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学习和培训中进行了警示教育,我受到了很大震动,惊叹于一些律师的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
在我看来,这些律师的违规违法现象在于平时没有注重自己的律师职业修养,忘记了律师的职业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是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由于我是一名兼职律师,平时时间紧办案较少,虽然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很低,至今还挣扎在温饱线以下,大概是天生的秉性,对于律师职业抱有较为泰然的态度,有案件就办,没有案件就不办,绝对不会苛求自己的收入而违心违法代理案件,又有那么一点自尊心,对于那些通过搞关系而胜诉的案件,更是表现出深恶痛疾和强烈的不耻。为此,我在四五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能够自觉自律,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下参考来自网络的内容):
1、在任何时刻都确保与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的正常工作接触,没有违反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的各种规定,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形象。包括:
(1)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从来没有任何的不正当交往,没有违反规定以影响案件的审判和裁决为目的会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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