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草案)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强调规划实施刚性,同时为使控规更有效的适应市场行为,提高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规划统筹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统一的控规管理信息化系统。
各区(园区)政府按照职责参与、配合相关工作。
控规的编制
第四条(编制范围)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已经批准可不再编制控规外,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控规全覆盖。
第五条(编制原则)控规的编制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公共安全、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编制控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位规划,严格遵守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城市“四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控制要求、城市主要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城市公共安全标准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采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成果。
第六条(技术要求)为科学确定规划建设容量和设施配套,控规编制应结合自然地形、交通路网结构以及基层社区界限等,划定若干控制单元,控制单元一般由多个地块组成,功能上具有内在关联性。
控规编制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编制控规应当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使用统一的规划编制软件和制图标准。
对于城市建设成熟地段,编制控规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控制指标及要求,并对今后更新改造提出规划指引。
第七条(编制组织)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按以下情形执行:
(一)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园区)政府编制,其中:绕城高速以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级
机关具体组织,绕城高速以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具体组织;
(二)规划乡镇建设用地(不含村庄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经费保障)控规编制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绕城高速以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控规编制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其他控规编制经费按照行政区域分别列入各区(园区)、镇财政预算。
第九条(编制成果)控规编制成果分为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法定文件以控制单元为最小编制单位,技术管理文件以地块为最小编制单位。控规编制成果一般应同时包含上述三个文件。
第十条(强制执行内容)编制控规应按照分区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相应区域的强制执行内容,明确执行规则和管理要求。
控制单元的强制执行内容应包括:主导功能、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相应级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地块的强制执行内容应包括:
(一)五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河口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红线)及控制要求;
(二)两项指标:用地性质、容积率;
(三)三大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用地规模及控制要求;
(四)历史街区等特定地段: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等;
(五)其他有必要强制执行内容。
第十一条(用地兼容与混合要求)编制控规时,建设用地兼容与用地性质混合的设定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编制单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控规的审批
第十三条(审查)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专家评审会、部门联合会审会议等形式,对控规草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查。
第十四条(公告)控规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在政府信息网站或指定场所公告以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控规草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公告,各区(园区)政府配合做好意见收集和相关问题答复、解释工作;规划乡镇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联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进行公告,共同做好意见收集和相关问题答复、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审议)控规草案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控规草案并附具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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