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关于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固废场)主要包括固废填埋和垃圾焚烧两种类型,其主要考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厂址优化选择;
(2) 产污环节和污染源
(3) 现状调查
(4) 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 环境保护措施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措施)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措施。(②污染者依法负责措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措施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④分类管理的措施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分类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固体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固体废物。
贮存固体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按情况处理。
禁止将固体废物混入非固体废物中存放。
禁止过境转移固体废物的规定。
转移固体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固体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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