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分公司井下电气焊作业
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对于低瓦斯矿井每个矿井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对于高瓦斯矿井,每周在井下电气焊次数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次。
第三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低瓦斯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作业地点所属单位的机电、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审查,由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和行政负责人(行政一把手)共同审批。高瓦斯矿井电气焊作业的措施经过本单位审查后,要报公司安监局审批后方可作业。(可通过OA系统报安监局审批)
第七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施焊地点所属单位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向调度室销号,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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