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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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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受益人董某于2003年10月21日到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保险金。
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不产生使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暂收收据)
保险公司核保的三种结果:
(1)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投保人的要约承保,此时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且一般在保单上将承保日期追溯至投保之日。
(2)保险公司经核保后需要附加一定条件或加收保费后才成承保,这些要求视为保险公司的反要约。如果投保人同意,则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同意或补缴保费之日起成立;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3)保险公司经核保后拒保,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
案例2:2000年11月12日,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到某单位办公室推销人寿保险。该办公室职员刘某分别为家住农村的父亲刘某某、母亲李某、妹夫王某三人各自购买了卡式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一分,保险期限一年,每份保险费50元,保险金额为: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1000元。在填写保单过程中,填到“被保险人签名”一栏时,因被保险人家在农村,离当地较远,后就由在场的刘某二同事签了字,王某随后将保单交回保险公司。2000年12月15日,王某将三份卡式保单送给刘某。2001年5月7日,刘某父亲到山上劳动时不慎摔死。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那么对合同当事人还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保险当事人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达成了一致、保险合同是否已经存在的问题(包括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成立)
无效合同不可能生效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1、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2、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现行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合同生效时开始。
说明:通常情况下,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3、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也可能与生效时间不一致
现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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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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