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连续三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7、申请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同时提出相应的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⑵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应提供A、运行线路图 B、交通部门出具的拟开行线路道路路况的书面证明C、非主城区客运申报非直达班线的,对设置的中途停靠站点,须提供途经地运管部门签章同意的书面材料)、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应提供公司化方案)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应提供维持稳定预案)等;
⑶进站方案。线路起讫地有许可客运站场的,应提供180天以内的进站协议(申请在始发站点同一区域内设置停靠站点的,提供经与始、配站协商的进站方案,对始发站、停靠站的发班时间、客票发售提出明确意见);无许可客运站场的,须提供企业的发车点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⑷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业的业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子公司申请经营其母公司已具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月出具的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条件:
1、企业名称、企业经济性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已购置和拟投入的车辆总数及中高级客车数量符合申请的经营范围及线路等级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4、承诺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申请的经营范围及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1)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
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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