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长潭管理区三彩坑村民小组村民大会
代表人:郑广安职务:小组长
被告:国营九曲水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职务:场长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判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为全部无效合同,归还三彩坑小组全部山林。
事实和理由:
被告国营九曲水林场与翁源县龙仙镇长潭管理区及长潭管理三彩坑村民小组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和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分别签订了《国营九曲水林场与龙仙镇长潭管理区巫屋村、三彩坑村、廖屋村转让山林地和经营管理权联合办林场合同》、《关于修改〈国营九曲水林场与龙仙镇长潭管理区巫屋村、三彩坑村、廖屋村转让山林地和经营管理权合办林场合同〉部分内容的补充协议》。我方于今年七月才取得合同原件对整个合同内容得以了解。合同内容且有违法性;严重损害三彩坑村民集体利益;采用欺诈手段冒用绝大部分村民签名,村民对事实情况完全不知情且完全不存在真实意思表示。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依法维护我方全体村民利益。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翁源县龙仙镇长潭管理区三彩坑村民小组
代表人:
二0一0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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