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2009-03-24)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7年12月份下发了210号文件,对农村私人建房和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使大家了解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今天县国土局在千岛湖新闻网刊发,进行详解。农户也可拨打以下服务热线咨询。
青溪国土所 64832710 威坪国土所 64892708 临岐国土所 64992600 汾口国土所 64852708 姜家国土所 64861717 大市国土所 64845238
一、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
2、符合规划原则。
3、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腾出的旧宅基地由村收回统筹安排,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使用。对于不拆旧的,不予审批新建房。
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标准(包括附房、阳台)
小户(1—2人):㎡,非耕地75㎡。
中户(3—5人):占用耕地99㎡,非耕地110㎡。
大户(6人以上):占用耕地125㎡,非耕地140㎡。
三、农村村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1、农村私人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在册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
3、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审批拆建。面积按小户计算,不得申请审批其它宅基地。
4、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5、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户一般不能单独分户申请建房,对于现人均占地面积超过法定平均面积的农户不允许分户申请建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无房户、少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严格禁止假并房。
四、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程序
用地户申请→村委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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