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操作程序
一、成立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和工会领导担任,一般3人);
二、确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每方代表由3-7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
三、拟定方案,提出意向。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约定协商开始日期。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协商方案(工资集体协调建议书),其中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是协商的关键,应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和比较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事先均应确定好协商的力争目标和确保目标,准确好有关意见和资料。提出方应书面提出具体的协商意向书。
四、进行协商,拟定草案。要规范协商过程,进行充分协商,并认真做好协商记录。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草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正式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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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审备案。工资集体协议应按规定报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备案。报审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工资水平状况、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协议的说明(包括协商代表及其产生的说明、协议主要内容的说明、协议签订程序的说明等)、协商记录、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出具《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六、公告并实施。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义务。可建立由双方代表参加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基层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实施协议,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行政方履约情况进行调查、跟踪、验证。
七、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并提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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