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2004
GB7718-2011
对照结果
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
—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食品安全法》扩大了GB7718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因此,修订后的标准适用范围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新标准无该条款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进行修订。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配料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新标准无该定义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因为《食品安全法》只有生产日期,所以新标准将两个定义进行合并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新标准删除了: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新标准无该定义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新增定义
主要展示版面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4 基本要求
3 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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