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骨灰集中安葬,整治乱埋乱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吉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益性墓地包括骨灰堂,是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为辖区居民遗体火化后提供非营利性的骨灰安葬设施,以减轻群众丧事负担。
第三条 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和吉安市民政局审核后,由省民政厅审批。
申请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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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立项报告和建设规划图纸;
《江西省公墓建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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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当中,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依规排污排水、美化环境的原则;应当体现生态化、园林化特征。
第五条 应当选择荒山瘠地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禁止在“三沿六区”和工业园区可视地带建造墓地。
第六条 县级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面积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般不低于100亩;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的原则,单(双)墓穴用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是公益性服务设施,每穴价格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以下,不得对辖区以外居民销售。收费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八条 凭火化证提供墓穴,禁止倒卖穴位。墓区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九条 吉安市民政局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要安装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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