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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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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亲属关系原理
孙宇
2012年9月19日
一、亲属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基于特定原因而产生
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亲属关系极为广泛,但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属于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的家庭。
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经济、共同生活的关系。
(三)亲属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为配偶。配偶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没有配偶的生育行为,就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不以婚姻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姻亲关系。
2、血亲
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和非婚生的影响,以血缘联系为客观依据。
拟制血亲: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
①养父母与养子女
②继父、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拟制血亲并不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如收养自己的侄子为养子。
(2)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以血缘联系的直接和间接,可以把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相互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孙等。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为拟制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相互之间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都是旁系血亲。如己身与兄弟姐妹;己身与叔、伯、姑;己身与舅、姨等。
3、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即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但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
(1)血亲的配偶: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
例: 配偶
血亲叔———婶
己身———兄———嫂
子———儿媳
(2)配偶的血亲: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例: 父母(公婆)
己身——夫兄弟姐妹
侄子
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为姻亲关系。
继父、母相对于继子女——血亲的配偶
继子女相对于继父、母——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血亲配偶
妻————丈夫———弟———弟妻
妯娌

配偶血亲配偶
夫————妻子———姐———姐夫

连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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