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
甲方: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乙方: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
经各方友好协商,现就《涡阳县涡北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未尽事宜,达成以下补充约定:
一、关于进水中BOD/COD的生化比值限制问题。
未来运营期间,如出现污水处理厂因进水的BOD/COD的比值过低导致污水处理难以有效生化,并影响了污水的正常处理。各方同意,如发生该述事由,则双方将共同参照周边地区类似项目中的BOD/COD的比值设置或按照行业中设计相关规范和通行惯例确定合理比值。如因进水BOD/COD的比值低于合理的生化比值系数,则甲方应视为进水水质超标,并免除项目公司水质不能达标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罚款等)。
二、关于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发生不可抗力、甲方违约导致的终止和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终止等事件时,各方如何终止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权终止后如何移交和补偿等事宜。各方同意将在后期另行商定补充协议或在发生该等事件时参照周边相关协议的约定予以协商执行。
三、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项目公司应在污水处理厂进行生化调试前一个月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告知预计生化调试的时间,以便于甲方配套及时完成管网建设和污水的调度工作,如因污水不足或水质问题导致污水处理厂生化调试、试运行不能正常进行和如期完成,甲方应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四、本补充协议中所涉及文字部分的相关定义、未约定之内容双方将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各方确认: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在特许经营协议和补充协议中所述之相关权利和义务将由项目公司予以享有和承担。但乙方承诺:如因项目公司未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和补充协议之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不能得到赔偿的,则乙方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签订页)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项目公司(印章)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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