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宾馆、饭店、餐馆(连锁餐馆)、酒吧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经营
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明码标价等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人员配置
餐饮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负责企业的物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明码标价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餐饮企业必须有醒目的价目牌或制作良好的价目簿。
2、餐饮价目簿的扉页上必须标明:上级管理部门的地址、电话;所在区(县)的价格监督投诉部门的电话、地址等。
3、菜肴类标价应包括品名、规格(大、中、小、例盆)、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项目。对鲜活、海鲜类菜肴的“时价”,必须在实物或价目簿上标明当市实际价格。
4、点心小吃类标价应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在规格栏内还需标明单位数量。
5、零杯酒、自制饮料除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外,还须标明每杯的容量。
6、外卖的点心、小吃、盒饭、快餐可挂牌标价。
第五条服务收费
餐饮企业所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消费者明示,而且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
1、餐饮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定位收取一定服务费,并在价目簿的扉页中说明。
2、摄录像电费、租借投影机或播放等,餐饮企业可与消费者协商收取相关的费用。
3、餐饮企业提供茶水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可根据茶叶的品种和质量确定收费价格。
4、预定宴席企业可以收取不高于总金额20%的定金,预订和变更应有书面约定,并出具凭证。
第六条提供清单
1、各类设有堂吃的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结算清单,在消费者确认结算清单无误后方可收款并出具税务发票。
2、消费结算清单应如实写明菜肴、点心、汤类、酒、饮料、茶水、水果、毛巾等项目的品名、单位、数量、折扣及合计金额。未经明码标价的项目,不得计入消费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需标明企业名称、消费日期、时间,以及投诉电话。
3、设最低消费标准的餐饮企业,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标示最低消费的内容与标准,并在提供消费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第七条赔偿责任
餐饮企业发生菜点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应主动表示歉意,并为其调换相同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也可按原价退款。消费者因用餐健康受到损害,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属实的,餐饮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八条行业约定
1、餐饮企业应谢绝消费者外带食品和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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