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总会.ppt1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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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为“总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总会引进的各类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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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应当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服务于国家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我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应本着我会为项目主要实施方的原则。总会引进的项目由总会统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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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总会只受理省级分会上报的项目计划书,省级分会应当根据当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省级分会应统一使用总会制定的《项目计划书》模版(电子版可从总会网站(载)填报项目并向总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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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项目应以社区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备灾、社区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总会和省级分会应当分别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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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推荐
第八条总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筛选后向捐赠方推荐项目。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的项目推荐工作由总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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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总会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地方分会的综合能力和理顺管理体制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西部和贫困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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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总会和省级分会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一条总会对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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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省级分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总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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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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