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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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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2. 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非常多,您需要了解哪一种,我可以给您作介绍,
如要了解更加具体的信息,可以咨询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电话:7315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
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12. 我区在打击查处传销方面,工商部门有哪些职能?
答:在区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局公平交易局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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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nd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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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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