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学生
系别法系
专业班级法学2013秋
学号
指导教师
摘要
合同解除后,往往存在损害赔偿赔偿问题,但对于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是否存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由于合同的复杂性,使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也变的较为复杂。本文通过对可得利益的具体分析,以及对在各种合同解除条件下,如何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的思索,提出了自己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损失,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
1 引言
在合同法律实务中,合同解除后会产生诸多的法律救济途径,损害赔偿无异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特别是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时,这种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就显得更为重要。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即该条确定了合同解除后仍然可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损害赔偿应包括现实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那么合同解除后是否可以要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呢?即合同解除后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损失?该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2 可得利益及可得利益部分损失
国内学者一般是这样界定可得利益的: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但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大多数学者认为它表现为一种利润,它在《合同法》中体现在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
2)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该利益;
3)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可得利益损失可定义为:因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的损失。英美合同法这样描述预期损失“事实上,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就其预期的损失要求全部赔偿,那就是说,他有权通过损害赔偿而处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时其所应处于的地位”[2]。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一致的,都认为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法对违约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现实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使非违约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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