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修改_PPT幻灯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对候车、候船、候机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
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不得擅自在化妆品中添加其他物质。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公共场所卫生管修改 PPT幻灯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