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第七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应分别计算不同待遇项目的所得,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
(所得如何计算?条例所得=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分别计算时如何对亏损的弥补、共同的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划分?)
前款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为不同待遇项目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目的支出。
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项目的投资额、销售(营业)收入、资产额、直接支出等参数确定。上述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岗位责任的性质;2)工作时间;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4)工作条件;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
7)职员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9)职员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第十条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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