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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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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70726(颁布时间)
20070901(实施时间)
成都市政府令第137号(文号)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
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六条(申请变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取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取水量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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