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教育培训中心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中心工作秩序,加强教师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中心工作正常运行和发展,依据中心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教师,全体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三条:教师有事需请事假,事假必须面请,并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批准并交代好工作方可。请假时间在一天(含一天)以内的教师经部门主管加意见后报中心审批。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员工必须经部门主管加意见后报举办者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三天以上的教师必须当举办者面请,加意见后交中心备案。事假期满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四条:病假每月不超过三天(应出示相关医院的证明),每年累计不超过23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以半年为限。
第五条: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7天。
第六条: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时,可请丧假三天(车旅时间除外),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丧亡时,可请丧假2天(车旅时间除外)。
第七条:特殊情况依中心实际酌情规定。
第八条:工伤假,因公伤可请工伤假,假期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请假逾期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章请假期内工资依下列规定支付
第十条:除事假不发给工资外,其余请假未予规定天数,发给基本工资。但无论何假均要剔除课时费,由教学部安排他人代课。
第四章员工离职,免职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应于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呈交举办者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十二条:依据章程有关规定解雇员工时,预告期间发给工资。不补发其他的补偿金。
第十三条:教师无论什么原因离开中心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导致本中心发生损失者均依规追究其赔偿并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免职。
1、在中心酗酒滋事,妨碍秩序者。
2、向外泄露机密者。
3、对上级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意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职工作不胜任者。
5、家长投诉意见大者。
,凡一个月旷工累计二日者,作辞退处理。
,在外招摇撞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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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工作计划,致使发生错误,使中心蒙受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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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免职者均以结清当月当日工资为准,不发补偿金。
第十六条: 教师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报中心批准送呈后勤部登记后视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除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五章奖罚
第十七条:奖励。中心设全勤奖,招生奖,辅导奖,成果奖,科研奖,竞赛奖,月优奖,全优奖。
1、全勤奖。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无擅自外出者为全勤,月全勤奖50元, 季全勤奖300元,半年全勤奖600, 年全勤奖1200元[只能选择最高的作为奖励]
2、招生奖。按招生部规定执行。每月浮动200元的招生奖金,完成2个招生名额。
3、辅导奖。按教学部规定执行。辅导学生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大赛。
4、成果奖。按教学部规定执行。参加市级、省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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