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深圳市泽华投资有限公司
房
产
租
赁
合
同
写字楼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深圳市泽华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梅龙路与东环一路交汇处泽华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范泽亮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位于深圳市龙华泽华大厦商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章承租区域与用途:
坐落于深圳市龙华东环一路的泽华大厦商业写字楼是深圳市泽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房产,现甲方同意将第二层一半,靠一楼广发银行上面部分,按 平方米,第三层整层,按 平方米租给乙方。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测量过该出租标的房屋面积,对面积的使用,双方同意不发生任何争议。
乙方承租该写字楼的用途为: 娱乐行业,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深圳市制定的有关租赁场的政策和法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物业管理规则的规定使用租赁标的物,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房屋的用途,也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租。
第二章承租期
租赁期限: 12 年,从 2010 年月日起至 2022 年月日止。
2010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乙方仍需支付管理费,水电费等,如果因甲方延迟交房,免租期则顺延。
第三章 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租金:
月标准租金第二层为人民币 44 元/㎡,第三层为人民币 36 元/㎡。(日标准租金=月标准租金×12÷365),合计租金为 79940 元人民币。租金从第四年至第六年递增 10 %,第七年至第九年递增 15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递增 20 %计算。租金不包含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在开业前十天应先缴纳免租期后的第一个月租金。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乙方须按约定的标准租金,按实际承租日期将差额补齐。
若乙方未能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甲方按时支付应支付的当月全额租金,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即按实际拖欠租金的自然天数计算直至向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之日为止)。
如乙方逾期超过应付租金日30 天,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甲方除有权收回承租房外,乙方还须支付:应付租金日至退回承租房屋日止的租金、滞纳金、同时按所欠租金以及其它费用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保证金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标准租金,作为支付租赁房屋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239820 元。
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并且租赁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则甲方应于租赁期终止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将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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