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的丰功
———浅述梅因的历史法学方法
一作者及著作概述
作者
梅因( Sir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 于1822年8月15日出生于英国,1840年进入剑桥大学潘布鲁克学院读书,并很快成为当时学院最有才气的学生。1847年,梅因成为剑桥大学罗马法讲座的教授,任职达七年之久。当时剑桥大学法制史教授的职位并未受到人们的注意,但梅因却在这个职位上使自己功成名就。1852年,伦敦四大律师学院(The Inns of Court) 联合设立五个讲师职位,梅因成为罗马法与法理学的第一位讲师。至1861年,梅因出版了《古代法》(A Ncient Law) ,这本划时代的著作使梅因实至名归,并于当年年底被任命为印度顾问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于1862年赴任,并在印度工作了七年。回国后,梅因开设了理论法理学讲座,并根据其讲义先后出版了《村落共同体》(munities)、《制度早期史》(Early History of Institutions)、《古代法律与习惯》(Early Law and Custom)。1877年梅因当选为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1887年冬天,梅因由于健康原因迁居法国Cannes ,于1888年2月3日于异乡逝世。
2、古代法概述
《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古代法》全书分为序、导言及正文十章,各章名称顺次如下:古代法典、法律拟制、自然法与衡平法、自然法的现代史、原始社会与古代法、遗嘱继承的早期史、古今有关遗嘱与继承的各种思想、财产的早期史、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梅因以早期社会的习惯法与法典的规定为论据,推导出“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进而通过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批判从思辩的非历史的角度建立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是《古代法》一书的主要思想脉络。
《古代法》第一章“古代法典”的卷首,同时它也揭开了一部不朽之作的序幕。在“法典”时代之前,梅因还提出了一个很值得注意的“习惯法”时代,这就揭示出《古代法》中的“法”不仅包括法典,而且也包括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章中,梅因就已经向古典自然法哲学发出了挑战,他说:“像‘自然法’或‘社会契约’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探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页。
在接下来的第二章“法律拟制”与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中,梅因提出了关于早期法律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即在、立法等手段对古代严苛的法律进行修正的阶段。上述手段的采纳,旨在使法律同日益进步的社会相和谐。带着自然法究竟从何处来这种疑问,梅因开始了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史”的论述。梅因总结指出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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