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处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做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塡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政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做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第六条、立案应当塡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俩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不予立案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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