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客运站务管理,规范客运经营行为,创建文明窗口,树立集团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汽车总站和个人均执行本规定。本规定中客运班车指本公司客车及外公司进我公司所属汽车站经营客车。
第一章进站经营管理
第一条凡申请进入我集团公司汽车总站运营的经营车辆,必须经市交通局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各种手续,由客运处审核,检查营运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经集团公司保卫处备案,然后与其签订《客运班车进站经营协议书》安排进站发车。
第二条进站客运班车必须遵循“服从管理,合法经营,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自觉维护汽车站发车秩序,为广大旅客提供安全、周到、满意的服务。
(一)汽车站按照客运处安排的发车时间、票价、运率、劳务费等内容,编排车站调度运行计划,并组织好宣传、售
票等相应工作。
(二)所有进站车辆必须服从汽车站调度指挥,进站车辆在办理进站手续、签订进站协议的同时,须交纳进站经营服务质量保证金2000元。
(三)进站车辆应持“五证”(营运证、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出入库检查合格证),办理“安全卡”,“五证”不全者不予办理。持“安全卡”方可在报班处办理报班。
(四)班车报班后应停放到待发区,凡日行程400km(高速600km)以上班车及夜班车必须配备2名或2名以上驾驶员,日行程400km以内的班车只允许一驾一乘,未经允许不得出站(特殊情况须经汽车站调度批准),违者每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50元。
(五)进站车辆须技术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标识齐全有效,违者每车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20元。
车容车貌不洁,进站前应进行清扫、冲洗,整理合格后(车身无泥土、污物),方可进站。对于不听劝阻,强行进站者每车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30元。
(六)班车在汽车站内清扫垃圾,垃圾应倾倒于指定堆积点,站内乱放乱扔者,每辆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20元。
(七)班车要按照“报班卡”签署的“进位时间”进入发车区,按汽车站调度指定位置停放,违者每辆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20元。
(八)班车在发车场内时速不得超过5km/h,更不准鸣高音喇叭,违者每辆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50元。
(九)班车必须按发车时间准时发车,凡未到发车时间不经站方批准发车者,为“抢点班车”;发车时间已到,检票员交付报单后,驾驶员仍不发车,为“压点班车”。“抢点”“压点”班车每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30元。
(十)班车不得无故缺班、停班,否则,班次线路里程在100km以内的向汽车站交纳“供车延误脱班费”50元。100km以上的向汽车站交纳脱班费100元,节假日期间3倍交纳“供车延误脱班费”。遇车辆年审、季审、修车、交通事故、道路封锁、雨雪雾恶劣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缺班、停班的,应提前向汽车站调度室请假,并凭真实、有效的证明销假,方可免交“供车延误脱班费”。
(十一)检票员发车前三分钟停止检票封单,封单后班车准时驶离发车位及时出站,凡因司乘人员不让及时封单或封单后不按时发车造成晚点的,每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50元。
(十二)班车出站行至出站口,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并出示检票记录、安全卡及报班卡,经出站口站务人员检查无超员、无超载、无“三品”的车辆,由站方在检票记录和报班卡上加盖“安全检查”印章和“检查员”印章后,方可出站。无“安全检查”和“检查员”印章的检票记录,车站
不予结算。班车行至出站口不停车,不接受检查,强行闯卡,每辆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50元,严重的停止报班运行5天。
(十三)班车进站后不准在待发区上客、上货,司乘人员不准向站外支客、支货,违者除补齐客、货票款外并以票款的3倍交纳违约金;长途客买短途票,除补齐全程票款外并以票款3倍交纳违约金;站内拒载的,按照拒载人数票款的5倍交纳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取消进站资格。
(十四)严禁经营业户、司乘人员(包括家属及聘请人员)在广场站内和候车区内外喊客、拉客、抢客,每发现一次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50元。对屡教屡犯、情节严重的取消进站资格。
(十五)经营业户要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有欺行霸市、胡搅蛮缠、不服从管理、干扰站区正常秩序及班车运行的行为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进站资格。
(十六)遇有经营纠纷,要通过组织渠道反映,协调解决。任何情况下,经营业户在汽车站内均不得采取吵架、闹事、谩骂、威胁、堵车、堵门等违规违纪行为。违者向汽车站交纳违约金500-2000元,并取消进站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车站严格执行凭证进站制度,所有乘客凭当日
有效车票按规定的检票通道进入车场发车区,把好出入关,对无票、无证、人证不符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发车场,发现一次追究当日值班人员责任。
(十八)站务员、驾乘人员及供车单位的现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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