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韩国地方自治制度概要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地方自治的概念
地方自治的概念定义的组成是非常多样化,所以在客观上理解它有很多困难。因为地方自治随着各国的政治、社会的发展过程或者文化背景,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差异,在现阶段也是在不断的扩大和变化。但是, 在众多学者各种各样的概念中收集可以接受的、共同而且普遍的部分来定义就是:地方自治是以国家基本法为基础的:
(1)以一定的行政地区和居民为中心;
(2)以自身规定的法令为基础;
(3)组成地方政府;
(4)自愿组成代表者;
(5)把当年地区内存在的共同的公共事务;
(6)在自身的责任和经费负担下;
(7)管理及运营的政治、社会性体制。地方自治基本上可以说是从中央政府赋予一定水准独立的法人格“地区
公共团体”(地方政府,地方自治团体)的存在一起,在居民自身的责任和费用负担下,具有自律的处理属于地区社会的地区公共事务决策权的居民组成体。这时,强调前者的立场是团体自治的接近方法,强调后者的立场是居民自治的接近方法。
以居民自治为中心发展地方自治制度的国家有英国和美国等,以团体自治为中心发展地方自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团体自治制度把焦点放在非居民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出现的地方政府的相对自律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编者注:凡本文中涉及香港、台湾的地方的“国家”均为“国家(地区)”,“国”均为“国(地区)”。
性上。所以在团体自治制度中,在“法律层次”上存在着从中央政府独立的
具有法人格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干涉和控制在法律层次(中央政府制定)上实现,地方政府在这种结构模式中决定和处理地方事务。
因此,团体自治制度首先关心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法律关系组成,地方政府以此为根底,确保根据法律的自律性和责任性来管理地方。韩国因为赋予居民的权限非常有限制,所以实行接近团体自治制度的制度管理。另一方面,出现了居民自治制度和团体自治制度之间的融合现象,强调已有的团体自制性要素的德国等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已有的中央集权制政治制度持续的转变为民主制中央分权体制。比如美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地区事务的直接并广泛地介入的开始,是从20世纪30年的经济危机以后。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诞生的新生国家,地方自治制度的实施事实上是第一次。因此,他们一开始就以自己的政治文化为基础,选择已有的居民自治要素和团体自治要素混合着采纳和管理。
韩国最近因为制定和修正地方分权特别法等法律,强化了居民自治性格。因此,如今的地方自治制度根据各国的政治及文化背景,公民自治和团体自治要素混合实施。
二、关于地方政府的理论
和地方自治相关的多样理论中,参考要怎样理解地方政府的理论性研究材料,例如Dunleavy&O”,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用分析的多元主义理论(Pluralist approach)。
多元主义理论是把焦点放在政治过程上。这是国家的组成及进行决策认为调整相互竞争的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到进行决策的过程。因为权利广泛的分布在各个集团,所以可以看作所有的集团对国家进行决策过程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根本不存在具有垄断支配权的集团,认为权利的中央集权化是很难出现的。
多元主义理论的核心是在于权利的分散及扩散。也就是把国家主权还原为多数的社会组成体(集团)来替换否定国家绝对性,同时认为国家是社会
组成体的一部分。所以在当时只能在包括社会组成体(集团)的一般职能团
体的观点在认识国家。LASKI就是表明此见解的代表学者。 LASKI就是批判国家一元论,主张了国家根本存在的理由。即,国家是
具有调整多样社会组成体(集团)之间的多元理解关系职能的社会组成体的一部分,这种多样集团的联合使社会产生,正因为国家是这种社会集团的一部分,所以正在履行自身的职能。(LASKI,1925)
这种认识是把国家看作是许多压力团体中的一部分。比起对国家的总体制体系化的理论,多元主义理论是对社会组成及地区社会个别研究的积累。它促进了对地区社会的许多研究,对地区政治的活性化提供了理论性基础, 还提供了对社会组成体存在的理解和主体性,也准备了社会组成体之间发生矛盾时参与调整的自律性及责任性的理论。但因为分权化,地区的多样性越是增大,若没有中央的控制是很难追求个人间的形成性。
这是多元主义理论的界限之一。在多元主义的立场上来看,不能把国家只是单纯的看作是出现在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理解关系的调整者的根本性疑问点,同时体现在地方政府的多样理解和理解关系以及把它的自律性和责任性理解为地方政府内的某个组成集团的问题。
根据情况的不同,调整地方政府内的理解关系和在自律性的作用下,可能加深地区社会内特定集团不平等的理解关系被排除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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