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合同
甲方(包车人): 北京鑫合融辉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及相关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特别说明:
1、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
2、合同签订后,双方每次合作的具体事宜,本合同有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为准。
《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确认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线路行程安排行车,负责召集旅游看房者,并向旅游看房者讲明集合的时间、地点、出发时间等事宜。
2、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规行车操作,不得超员。
3、旅游看房者造成车内财产损坏的,甲方协助乙方向旅游看房者索赔。
4、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自己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
2、乙方承诺自己已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规定为旅游看房者(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相关保险,并应将保险单复印件交与甲方审核。
3、乙方应当保证每次派出的车辆、司机具有合法手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将所派车辆的行驶证、及司机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交与甲方留存。
4、乙方司机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计划行程不一致的,乙方应当听从
甲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5、乙方应将甲方乘客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终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更换车辆或转交他人运输。
第五条计费方式
1、一车一议。
2、协商处理。
第六条订车方式
1、电话联系、提前预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并加盖印章或由经手人签字的文本为准。
2、《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确认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服务事项约定
1、对于接、送飞机、轮船、火车等有时间限制的包车客运服务,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或惯例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应当为旅游看房者、甲方工作人员等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行业规定标准的服务。
3、乙方必须按行程约定的出发时间,提前小时抵达指定地点。
4、乙方司乘人员的(住宿费、餐费)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带与营运无关人员(包括亲属)乘车,停车后原则上不允许司乘人员随旅游看房者参观景点,在不影响行程正常进行和安全驾驶、随车行李物品安全的情况下,司乘人员可自行安排。
5、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行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行程的变更、取消,应在出发前日,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中途行程变更,乙方应服从甲方行程的变更,费用相应增减。
7、乙方在提供包车客运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运行。如果甲方对行程有变更,应当按其要求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协商解决。
8、其它: 。
第八条结算方式
1、待团队按预定行程安全返回,乙方将交通客票交给甲方后,由甲方全部付清单次包车费用。
第九条乙方为甲方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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