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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保护-ITU.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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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无线电通信顾问组
2009年2月4-6日,日内瓦
文件 RAG09-1/3-C
2009年1月16日
原文:英文
意大利
ITU-R研究组在定义保护标准中的作用
1 引言
本文旨在重申ITU-R研究组在开展与保护无线电通信业务有关的研究时所承担的重要任务。不难断言,对于ITU-R业务研究组而言,定义与通信业务有关的保护标准是一个“存在的理由”。但是,我们注意到,最近随着新参与者的出现,该项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这些新的参与者在要求获得频谱划分时,常常不顾及对那些早已根据ITU-R《无线电规则》,在与其要求的频段相同的频段内操作的业务制订并确保给予充分保护的必要性。现谨提交本文,请RAG通过适当的行动支持并确认研究组这种主要的功能。
2 背景情况
IR设立研究组之时起,ITU-R研究组一直从事与保护无线电通信业务有关的研究。很多这样的研究结果被国际电联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用作其辩论的坚实技术基础。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世界无电信通信大会采纳的技术参数与研究组所建议的技术参数相差很大。这是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非技术性决定一个典型的例子是HFBC-84。IR报告建议C/I值为27dB,该值提供了“高”等级的整体服务质量。但是,大会采纳的数值为17dB,尽管该值降低了服务质量,但允许满足更多的要求。

3 业务保护
应注意到,研究组针对一个给定业务所制订的保护标准旨在确保服务质量可为该业务的用户所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这样的服务质量并不完全由业务运营商所控制,因为这也可能是相关的主管部门通过许可程序强加的目标数值。
无论如何,这些保护标准也是制订共用标准的基础,这些共用标准确保在不对用户享受到的服务质量产生不可接受影响的前提下,多个运营商可以共同使用一个特定的频段。
实际上,在一个给定频段内,可能会出现业务内和业务间的共享情况。单一的“业务”研究组通常研究业务内共享的情况,制订合适的建议书,而业务间共享的情况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研究组根据ITU-R第1号决议共同开展。
应指出,每一种无线电业务的研究组是在可用技术、天线设计和接收机的基础上,定义业务所需性能和保护该业务所需的保护标准的最合适人选,因为该研究组汇集了最有资格的技术专家,在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最后的结论,并提出了适当的措施,其结果在国际环境下得到了评估。
事实上,一种业务的研究组不仅是提供所需信息的最合适人选,它还是实际上唯一可以提供此类信息的人选。世界无线电大会并没有时间讨论技术事项,大会的筹备会议也没有足够的专家和所需的时间来开展研究并评估结果,而该种业务的研究组却可以做到。
4 现实状况
上述机制多年来一直行之有效,提供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为许多了道路。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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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