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10发布部门: 山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和暂定资质。
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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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以上;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销售房屋投诉面积与销售房屋面积之比)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
(二)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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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以上;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50%以上;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
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
(三)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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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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