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执行标准
司法解释的赔偿范围: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赔偿总表
一、医疗费等人身损害支出 0
1、医疗费 0
2、误工费 0
3、护理费 0
4、交通费 0
5、住院伙食补助费 0
6、营养费 0
二、残疾赔偿金额 0
1、残疾赔偿金 0
2、残疾辅助器具费 0
3、被抚养人生活费 0
三、死亡赔偿金 0
1、丧葬费 0
2、被抚养人生活费 0
3、死亡赔偿金 0
合计赔偿金额 0
一、 0
(1)医药费
(2)住院费
(3)其他
一、 0
误工天数
每天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上年度(相近)行业平均工资
一、 0
护理人数
护理天数
每天护理费
护理人员收入
当地护工标准
一、
一、 0
住院天数
每天补助(出差人员标准)
一、
二、 0
赔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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