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目录
公共基础知识
第一篇:法律知识............................................. 2
第二篇:政治理论............................................ 44
第三篇:经济知识............................................ 71
第四篇:行政管理............................................ 84
第五篇:公文写作........................................... 113
附录..................................................... 116
第一篇: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理学
重点一:法的定义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重点二:法的规范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自己)。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他人)。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你我他)。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一小撮)。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大多数)。
重点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二、法与政治
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在多大程度便离不开法。
三、法与道德
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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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与宗教
在一定意义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五、法与执政党政策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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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程度不同。
六、法与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是法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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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四: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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