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安全法的总结
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当天令,正式公布修改决定并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至此,《安全生产法》修改工作经过四年的不断努力,终于开始履行它新的历史使命。我作为安全生产监管战线上的一位老战士,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个人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几点体会。
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根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新安法第一条确定的立法宗旨讲“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里增加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基本目的是把安全生产工作从过去单一经济领域扩大到政府社会管理领域,也就是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果直接体现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能力。结合提出的安全生产监管实行党政同责,那么这里也直接体现着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
《安全生产法》于XX年6月29日颁布,同年11月1日施行。十多年来,我们一直以该法为依据大力实施依法治安,安全生产取得了较大成果,全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现了生产事故的大幅下降,据统计,全国XX年事故死亡人数为万人,XX年降至7万人以下,我市XX年事故死亡人数为230人,下降至目前的60人以下。这些数据变化充分体现着依法治安的艰难过程,安全生产执法十余年,基本实现了形势总体好转的目标。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原有安全生产法本身的许多缺陷,例如执法主体单一,企业主体缺乏,违法成本过低等一系列不足,在大量中小企业,一些重点领域和行业事故仍然多,而且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仅XX年5月至今年8月,全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5起,死亡300多人,而且这些事故主要发生在过去我们认为不易发生事故的一般企业。
一次次血淋淋的事故,引起我们的反思。在新安法中多条规定都体现出讲“人命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新安法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讲“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坚持监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新安法在法定体制和执法主体确定中均充分予以体现。
二、新安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是十多年安全生产监管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增加条款都有重大变化,首先是内容增加较多,原旧安法为97条,新安法为114条,增加了17条,主要集中在行业自律、企业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行政强制、应急救援体建设,加大行政处罚等6个方面,其中重点是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强制。其次是修改内容较多,在原97条中修改了59条,在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等重大事项方面都作出了重大调整。在安全生产方针上增加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综合治理”。新方针突出以人为本理念,明确发展中首先是安全。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上新安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法律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放在首位,而且用了36个条款专门规定其主体责任内容,这一方面比原安法更加全面,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从新安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看,多数在过去全国性和地方性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中都有明确规定,此次修改将这些规章和规范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强制约束作用。
三、新安法修改新增主要内容的重要作用
第一,执法主体由单一修改调整为双重,新安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上述法定一是监管上实行一岗双责,执行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制度。二是按照责权对等原则,也分为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主体,在保留安监部门执法主体的同时,赋予了其它负有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权;三是在双重执法主体之间如何确定各自的执法范围,法定明确“按照职责分工决定”。这个职责分工省政府在XX年4月就印发了《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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