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实施共同理财,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支出管理要求,推进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绩效目标是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申请安排的特定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达到预期目标所需的资源(经费);
(三)项目资金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等。
第三条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在预算申报、资金安排和支出管理过程中,通过以绩效目标为主要评判依据的预算评审(事前)和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为主要评判依据的绩效评价(事后),实现绩效目标与预算相匹配的支出预算管理方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从单位申报项目预算开始,至财政部门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告知单位后结束。
第四条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坚持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应符合财务规范;“试点扩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扩大范围,完善管理制度。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各单位作为财政资金使用的主体,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项目管理与实施、项目绩效的自我评价以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预算单位,以及非部门预算单位但需获得财政拨款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项目绩效目标申报
第七条列入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应逐步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围。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每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范围及申报要求由财政部门在布置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前发文确定。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在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中,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申报材料,未按规定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项目绩效目标是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和项目绩效评价(事后)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表示。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明确项目细化的绩效目标。
第十条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不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预算项目在年中因绩效目标调整要求追加财政资金的,须报送项目调整绩效目标作为申请追加经费的依据。经市政府特批的应急项目可以先安排资金,再补报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章项目绩效目标评审
第十二条对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以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为主要依据,由财政部门组织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合理性评审。逐步试行主管部门评审和财政部门抽审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的评审方式包括机构评价和专家评价。采用机构评价方式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第三方评审。采用专家评价方式的,根据项目情况聘请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依据的充分性、资金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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