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规范探讨
2014-11-12
一、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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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人员未记录证件号码或案卷中缺少相关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个别单位执法主体不合法
某市规划局以“规划执法大队”名义进行立案处罚
以处室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对象认定错误
如海洋与渔业局将船舶为处罚对象的案件,而法律规定应以船舶经营者为处罚对象。
在立案之前取得的材料能否作为处罚的证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立案是行政处罚的第一步程序,在具备立案的条件后,行政处罚机关才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立案在先、调查取证在后”的要求,并不是指只有立案后取得的材料才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立案前取得的证据,如举报材料、日常检查收集的材料等,只要在立案后经过了质证、核实等程序,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事实认定不清
如某县交通局对车辆是否擅自改装和使用等事实未经认定即确认违法;
某县交通局部分案件对超载行为、超载多少没有调查核实即认定为超载;
某市林业局部分案件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数量等事实认定不清,对违法金额没有认定。
个别案卷出现计算错误。
同一性质案件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同。如同样是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案件,有些将实际销售额作为违法所得、有些将获利金额作为违法所得。
证据收集不充分
缺少调查笔录等重要证据;
缺少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
如某市劳动局个别案件对违法事实未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未调取相关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劳动合同;
书证收集不规范
案卷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没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复印件缺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与原件核对确认的签字,
案卷调查笔录、听证笔录等重要证据有修改内容未经签字确认。
照片、音像资料等证据缺少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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