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及办法
第一条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达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2、按照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3、矿井必须设立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等安全管理岗位,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在本矿井内和矿井之间相互兼职。
第二条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达标分为3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三级:总分为70分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评级具体见评分表:
以矿井为单位对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实施逐年逐级达标。已达标的矿井每年要复查,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井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3、考核评级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第四条本考核标准及办法有关技术考核的依据如下:
1、有关上级部门和煤炭行业所颁布的各种现行的有关规程、规定等。
2、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3、其他有关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
4、在检查评比中,如有缺项,可将该项目的分数,平均折算到总项或本大项其他内容中去,折算方法如下:
标准分数
实得分数= 检查得分×
标准分数-缺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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